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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在线开放课程建设与应用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日期:2022-10-18 阅读次数:

来源:校行发教务字〔2017101号 发布日期:2018-01-25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教育信息化十年发展规划(2011-2020年)》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在线开放课程建设应用与管理的意见》(教高〔20153号)文件精神,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遵循高等教育教学规律,主动适应学习者多样化、个性化的学习需求,创新教育教学模式,深入推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的深度融合,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应用与共享,不断提升课程建设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积极推动在线开放课程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在线开放课程,是指经学校或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课程,包括小型私有化在线课程(Small Private Online Courses,简称SPOC)和大规模在线开放课程(Massive Open Online Courses,简称MOOC)(包括省级在线开放课程、国家级在线开放课程等)。

第二章 建设目标与内容

第三条 建立完善的在线开放课程体系,建设一批在线开放课程,提升教学信息化水平。依托课程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分类指导,以学校主导推动、教学单位为建设主体、社会参与的方式,建立校级、省级、国家级,分级分类的在线开放课程体系。十三五期间每年建设10门左右校级在线开放课程,建成一批省级以上在线开放课程。

以量大面广的公共必修课、专业基础课、专业核心课、公共选修课及创新创业课为重点,自主建设开发一批适合网络教学和传播、内容质量高、教学效果好的在线开放课程。鼓励各教学单位之间或教学单位与社会单位之间通过协同创新、集成创新的方式建设实践教学、创新创业的在线开放课程。引导各级精品课程、视频公开课、资源共享课向在线开放课程转型升级。

第四条 认定一批在线开放课程,发挥优质课程的示范作用。采取先建设应用,后评价认定的方式,认定一批体现现代教育思想,符合科学性、先进性和教育教学规律,教学资源完整充实,具有鲜明特色和一流教学水平,能体现学校优势与办学水平,有较强示范性和辐射推广作用的课程为湖南师范大学在线开放课程。

第五条 更新教学与管理理念,推动课堂教学改革与管理创新。坚持应用驱动,建以致用,通过开放式在线开放课程平台的建设与应用,促进教育教学观念转变,引导教育教学模式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改革,推进在线教学、网络学习、翻转课堂等先进教学方式方法的实践,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有力提升教学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三章 建设要求

第六条 总体要求。在线开放课程必须是特色鲜明,教学理念先进,教学设计新颖,教学方法科学,建设质量高,教学效果好的课程。

第七条 内容要求。具备完整的教学内容结构和知识体系,每门课程提供一个知识图谱,将所有的知识点按照一定的结构呈现出来。各类基本资源均按照教学单元、专题或模块的框架,予以合理、有序的组织和配置,与知识点、技能点对应清晰。

第八条 资源要求。教学资源类型丰富,教学文件齐全。有围绕知识点展开、清晰表达知识框架的5-25分钟的短视频模块集。视频音像清晰、播放流畅,视频、教案和演示文稿设计制作精美,学习任务设置清晰明了,选用或自编了高水平教材。

第九条 教学要求。遵循教学基本规律,结合在线开放课程教学的特色与需求进行整体教学设计,围绕教学目标精心设计教学内容,以知识点为基础组织教学,科学规划在线学习资源,建立多元化学习评价体系,采用线上和线下融合、形成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的多元化考核评价模式,明确学业评价策略和学习激励措施,课程设计、教学安排和呈现方式符合学习者移动学习和混合式教学的需求。运用在线学习与线下教学相结合、翻转课堂等多种课堂教学模式。课程教学与管理应合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使用网络进行教学与管理。

第四章 申报及认定

第十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课程必须是为我校全日制本科生连续开设三年以上的课程,重点遴选范围为公共必修课、专业基础课、专业核心课、公共选修课及创新创业课。已建设课程网站的以课程形式申报,未建设课程网站的以选题形式申报。

(二)在线开放课程可以由主讲在线开放课程的教学团队集体申报,也可以由主讲教师个人申报。课程负责人在本校有三年主讲本科教学计划内课程(含单独开设的实验、实践课程)的教学经历,熟练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开展教学,对信息技术与教学的融合有长期关注和强烈兴趣,在该方面有代表性成果或实质性工作。课程负责人及主讲教师必须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教学经验丰富,语言清晰,镜头感强,讲课具有感染力,具备较强的教学设计与组织能力,能将知识碎片化并有效组织教学。教学队伍规模适度,年龄、知识、学历和学缘结构合理,人员稳定,有相关教学、科研论文和成果,资源设计和制作能力强。

(三)申报课程应符合在线开放的建设理念,使用翻转课堂或混合式教学方式教学,教学内容系统完整,教学资源齐全,教学建设与改革成效突出。

(四)教学文件(包括教学视频、负责人介绍、课程介绍、教学大纲、演示文稿、教案、实践/实训/实习指导、考核方式、课程作业及试卷、在线题库、在线答疑和参考资源等)齐全且资源全部上网,选用或自编了高水平教材。

第十一条 申报立项步骤:

(一)教师申请,院(部)推荐。申报课程须由课程负责人填写《湖南师范大学在线开放课程申报书》交所在单位,并由所在单位初评,根据要求择优向学校推荐。

(二)学校评审,择优立项。学校组织评审委员会,对各院(部)推荐的课程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批准后正式立项。

第十二条 省级在线开放课程和国家级在线开放课程从校级在线开放课程中择优遴选推荐。

第十三条 已有优质网络课程资源认定:充分利用已有课程资源,开展在线开放课程的认定工作,助推各类优质课程向在线开放课程转型升级。

(一)认定范围:省级、国家级精品课程,国家精品资源共享课,中国大学视频公开课,教育部来华留学英语授课品牌课程,东西部联盟和武汉宣言联盟课程。

(二)认定程序

1.按要求填写《湖南师范大学在线开放课程申报书》。

2.达到《湖南师范大学在线开放课程建设标准》,并在课程资源平台运行且反响良好。

3.不受指标限制,达到要求即可认定。

第五章 项目管理及保障机制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在线开放课程管理领导小组,由相关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负责湖南师范大学在线开放课程总体规划,教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成员,负责在线开放课程的立项、课程意识形态审核、中期检查、应用效果评价等建设与管理。

第十五条 校级在线开放课程建设项目须先按照《湖南师范大学在线开放课程建设标准》开展建设,建设一年验收合格后授予湖南师范大学在线开放课程称号。

第十六条 学校每年提供不低于100万元的在线开放课程专项经费,并逐年增加。获得湖南师范大学在线开放课程立项的课程,学校给予每门课程5万元的立项经费资助;一年后验收合格,再根据建设及使用效果和应用推广前景给予相应的经费资助用以继续建设;验收不合格且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课程,学校将做撤项处理,并追回项目剩余经费,两年内不得继续申报在线开放课程建设项目。

被认定为省级在线开放课程的给予5万元经费资助,被认定为国家精品在线开放课程的给予10万元经费资助。

第十七条 学校定期对校级在线开放课程的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对建设欠佳或应用效果不好的课程暂停其使用湖南师范大学在线开放课程称号且须进行整改,整改后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称号并追缴前期投入经费。

第十八条 校级、省级、国家级在线开放课程等同于校级、省级、国家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对建设应用效果突出的在线开放课程,其负责人及团队成员在职称和岗位聘任、教学名师及教学优秀奖等评优评奖时,给予优先考虑。

第六章 课程运行与管理

第十九条 在线开放课程原则上必须通过学校课程资源平台进行管理,省级、国家级在线开放课程亦可在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平台上运行。

校级在线开放课程建设项目一经验收合格,须结合实体课堂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混合式教学,所开课程的教学计划须向教务处报备。首次以在线开放课程形式在校内开课,其教学计划须经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审核,通过后方可开课。

第二十条 学校教师与校外机构合作开设MOOCSPOC课程,须经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同意,否则产生的各种法律纠纷和法律责任,由授课教师个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在线开放课程实行课程负责人负责制。课程负责人负责组建课程团队、分解建设任务及具体建设内容的实施。课程上线后,课程团队要组织专人负责线上答疑、组织讨论、批改作业、在线考试、资源维护等工作,保证课程正常运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鼓励各院对直接参与开发和建设在线开放课程的课程负责人、主讲教师及其他团队成员给予教师课时津贴奖励。学校将学院在线开放课程建设情况纳入年终教学绩效考核。

第二十三条 学生学习管理。学生可根据学习需要及教师教学安排在课程资源平台选课,所选课程按照培养方案规定的模块计学分。缴费办法按照《湖南师范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暂行)》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在线开放课程知识产权管理。课程建设与应用过程中,课程团队应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如产生知识产权纠纷,课程团队应承担法律责任。在线开放课程的知识产权归学校、课程教学团队所有,教学团队将课程上网内容的使用权授予学校;未经学校及课程教学团队同意,在线开放课程不得在本校以外转让或使用。

在线开放课程对外运行中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由学校、课程负责人及教学团队、运营商按照比例分成,具体以签署的合同为准。

第二十五条 引入校外在线开放课程需经教务处组织专家论证审核。所引入课程需配备本校教师进行教学组织和管理,根据学校培养方案规定计算学分。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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