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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日期:2022-10-18 阅读次数:

来源:校行发教务字〔2013127号 发布日期:2013-12-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鼓励广大教职员工积极投身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进一步提高本科教学质量与管理水平,根据《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湘教发[2012]46号)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是指围绕办学定位、办学特色、人才培养、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实践教学及教学管理等主题开展的具有现实针对性与实践指导意义的学校立项研究项目。

第三条 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的原则是:立足实践,服务教学,改革创新,弘扬特色,注重实效。

第四条 为了强化和弘扬我校教师教育特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设立教师教育改革研究专项。

第二章 项目的申报、评审与立项

第五条 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申报工作每年开展一次,主要面向全校(含树达学院)在职专任教师。教学管理干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结合自己的工作,针对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发展面临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也可申报。

第六条 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根据选题的意义与预期成果的价值区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对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全局能够产生重要影响,有较高推广价值,有潜力冲击省级、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学校立项为重点项目。其他具有一定研究、推广价值的项目则可立项为一般项目。此外,学校根据教学管理和教学改革的需要,可以有针对性的设立适当数量的委托项目。

第七条 重点项目研究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一般项目研究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委托项目的研究时间视具体情况而定,最多不超过3年。

第八条 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申报须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1.申报人为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人员,初级职称者申报须具有在本校工作一年以上经历。

2.申报人每次限申报主持一个项目。

3.申报人没有正在主持尚未结题的校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第九条 申报教师教育改革研究专项须紧密结合中小学教育、研究生教育、职业教育、留学生教育教学实际,在人才培养目标、培养模式、课程体系、实践教学以及师资队伍等方面开展研究。鼓励我校教师与中小学教师合作开展研究,推动职前教师培养与中小学教育实际的融合。

第十条 项目申报程序

1.学校依据本办法发布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申报通知。

2.申报人依据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申报通知自愿申报,并按要求填写《湖南师范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申请书》。

3.申报人所在院(部)教学委员会审核,院(部)分管教学院长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教务处。

第十一条 教务处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信息汇总、分类整理后报校教学委员会评审。评审结果经主管校长批准后,发文公布。

第十二条 校教学委员会负责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评审、中期检查、结题验收以及省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推荐。省级推荐项目从当年立项的校级项目中产生。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标准

1.项目选题具有科学性、创新性、实用性和可行性。紧密联系本科教学实际,论证充分,目标明确,思路清晰,实施方案切实可行,研究方法科学合理。

2.项目设计必须包含明确具体的预期成果,且能较好地促进教学或教学管理,具有推广价值。

3.项目负责人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项目组成员结构合理、分工明确,能胜任相关研究工作。

4.项目研究经费预算合理。

5.同等条件下项目立项向教学一线教师倾斜,一线教师立项数不低于立项项目总数的70%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监管

第十四条 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须组织项目研究,负责项目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按时提交项目中期检查材料与结题验收材料。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项目负责人须递交书面报告,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1.负责人因职务变动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承担项目研究任务,须更改项目负责人。

2.变更项目名称。

3.变更成果形式。

4.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5.因故须延期完成研究任务。

第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学校取消立项资格,终止项目实施,并收回项目经费。

1.无故不提交中期检查报告或结题验收报告。

2.项目研究质量低劣,中期检查不合格或未能通过结题验收。

3.获准延期,但到期仍未完成研究任务。

4.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5.项目研究经费挪作他用,严重违反学校财务制度。

第四章 项目检查与验收

第十七条 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研究任务过半后填报《湖南师范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中期报告书》,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检查结论分为合格与不合格。对检查合格的项目,学校将继续予以经费支持。

第十八条 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实行结题验收制度。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研究任务完成后填报《湖南师范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结题报告书》,并提供以下材料:项目申请书复印件、成果主件、附件、研究工作总结报告、资助经费使用报告、实践效果评议材料及其它有关材料,接受结题验收。验收结论分为通过和暂缓通过。

1.教学改革成果的形式包括:教改论文、著作、调研报告、实验报告、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课程标准、讲义、教材(含实训教材)、实验指导书、教学课件、教学软件等。

2.教学改革成果其它成果和附件包括:①研究成果属于人才培养方案、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方面的,应附上建设方案以及被采用或使用效果的佐证材料;②研究成果属于课件、软件等方面的,应附光盘和使用情况证明;③研究成果被相关部门采用或在学术团体、学术会议上交流的,须附上课题成果已被采用、交流的相关证明。

3.凡通过验收的项目,其结论存入教师的业务档案,作为年度考核、职称晋升、绩效工资的参考依据。

4.凡通过验收且具有校内先进水平的项目,可申报校级教学成果奖。受益面大、效果特别显著、能反映我校特色并富有独创性的项目,可推荐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

5.凡暂缓通过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写出书面说明,并提交延期方案(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备案。延期后仍未完成者,学校3年内不再受理项目负责人申报新的项目。

第五章 经费投入与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立项,项目评审、中期检查与结题验收。项目研究经费投入采取一次批准,分次划拨的方式。启动经费为立项经费的60%,中期检查合格后再下拨40%。委托项目的研究经费总额控制在项目研究总经费的15%。教师教育改革研究专项经费投入不低于项目研究总经费的20%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的投入、使用、开支由教务处、财务处依据学校财务制度共同监管。项目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图书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调研差旅费、会议费、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设备使用费及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其它支出。

第二十一条 依本办法之规定收回的项目研究经费纳入项目管理经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院(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院(部)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湖南师范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立项及管理办法》(1998年颁布)同时废止。

二○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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