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校发〔2018〕20号 发布日期:2021-05-0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高校立身之本在于立德树人,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必须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牢牢抓住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这个核心点,紧紧依靠全校教职工的共同努力,持久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以下简称“三育人”)工作,实现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目标。
第二条 为深入贯彻《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的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促进“三育人”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增强“三育人”工作的自觉性、科学性和实效性,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教书育人
第三条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教书育人的主要承担者,要在教学过程中努力培养学生科学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认真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
第四条 教师要加强职业道德修养,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和教学技能,积极学习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知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努力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播者、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主动担负起学生健康成长指导者和引路人的责任。
第五条 教师要为人师表,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言传和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做到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培养学生爱国主义情怀、集体主义观念、社会主义信念,以及科学精神、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引导和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六条 教师要把主要精力投入教学,乐于教学、勤于教学、善于教学。认真研究教育教学规律,善于总结教学经验,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果,寓理想信念教育、道德品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于教学活动之中;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性,调动和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自觉性,帮助学生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培养正确的学习态度,培养创新意识和创新精神;要在课堂教学、科学研究、作业批改、实验实习、考试考查、毕业论文(设计)等各项教学环节中,严格教学要求,客观评价学生。
第七条 教师要认真研究学生的思想和心理发展规律,全面关心学生成长。要积极担任班主任和学生导师,加强课堂外的师生交流,乐于参与学生的集体活动,掌握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状态,及时发现问题并给予指导帮助,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做学生的良师益友;研究生导师要全面履行导师职责,既指导研究生专业学习,又发挥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首要责任人作用。
第三章 管理育人
第八条 高校管理干部对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有着重要的作用,全体管理工作者要将育人作为本职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育人工作贯穿到管理工作之中,认真履行管理育人职责。
第九条 管理干部要自觉践行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和“三严三实”的要求,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熟练掌握管理科学知识,积极探索管理规律,不断改进管理方法,创造性地开展各项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条 管理干部要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讲求科学管理、民主管理、依法管理,在评先评优中做到公平公正。改进工作方式和作风,做到文明、礼貌、准确、高效,提高办事效率,创建良好的管理秩序。
第十一条 管理干部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制度,加强学生法制观念教育,提高学生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要秉公办事,廉洁奉公,以身作则,无私奉献,时刻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努力树立良好的公仆形象。
第十二条 管理干部要关心爱护学生,平易近人,与学生交朋友,及时发现和解决学生学习、生活方面的问题,做学生的良师益友。严格要求学生,对违法乱纪的学生,既要耐心批评教导,又要严格依法依规处理。积极开展与学生及学生集体结对联系活动,引导学生思想政治进步,帮助学生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四章 服务育人
第十三条 高校除教师、管理干部以外在服务岗位的其他职工是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重要力量,广大职工要增强服务意识,努力为教学科研服务,自觉地为学生服务,勤勤恳恳做好本职工作,认真履行服务育人职责。
第十四条 服务人员要不断提高政治、文化、业务素质和个人修养,树立服务育人观念,热爱本职工作,寓育人于服务中,当好“不上讲台的教师”。
第十五条 服务人员要强化服务意识,文明服务、礼貌待人,爱护公物、勤俭节约,兢兢业业,高标准、高质量完成本职工作,为学生成长成才创造良好的条件和氛围,并以良好的职业道德对学生的成长起潜移默化的作用。
第十六条 服务人员要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用优良的思想和作风影响学生,促进校风建设。
第十七条 服务人员要积极关心学生、帮助学生、爱护学生,以美德感染学生。对学生中不良的思想和行为,要敢于实事求是地批评教育。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八条 学校成立“三育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党委宣传部,负责“三育人”工作的规划决策、组织实施、检查监督、总结表彰等。全校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三育人”工作的重要性,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水平,从思想上、组织上、行动上确保“三育人”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共同创造良好育人环境,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第十九条 各学院要把育人工作作为重要工作,努力建立一支高素质、善育人的教师和干部职工队伍。经常了解和研究“三育人”的情况和问题,努力改进工作方式,通过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带动“三育人”工作深入开展。积极主动做好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经常深入课堂、宿舍,全面关心学生成长。加强学生专业实践、道德实践基地建设,组织引导学生开展志愿服务等社会实践活动,引导学生在学思践悟中做到知行合一。
第二十条 各管理部门要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注重管理育人规律研究,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管理育人的水平,促使广大干部成为懂理论、会管理、善育人的行家。认真研究新形势下管理育人的新途径新方法,统筹推进校园文化和文明校园建设,推进“互联网+思想政治工作”,营造良好的文化育人、网络育人环境。
第二十一条 各服务部门要强化服务队伍建设,加强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不断提升队伍的业务技能和道德水平。准确把握学生的需求,真诚关心、帮助学生,在提升服务质量中发挥育人作用。有条件的单位要为学生提供公益劳动的机会,开辟勤工助学项目和场所,让学生在劳动中受到教育,培养和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
第六章 考核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年度考核中如实记载“三育人”情况,并进入人事档案,作为评优、晋职、晋级等的重要依据。各单位“三育人”工作的开展情况作为二级党组织书记履行党建工作责任述职和教工党支部书记“双述双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学校每两年评选一次“三育人”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举行表彰会,并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评选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和面向基层的原则,实行差额评选,确保质量,宁缺毋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湖南师范大学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三育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