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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教学主讲教师资格认定实施办法


来源: 发布日期:2022-10-18 阅读次数:

来源:校行发教师字[2018]5号 发布日期:2021-05-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规范和完善新上岗教师管理制度,保障教学质量,学校决定对新上岗教师实施本科教学主讲教师资格认定制度。

第二条 原则上教师取得本科教学主讲教师资格证书后,方能独立承担本科课程的教学任务。

第三条 新上岗教师需完成一定学时的教学培训、一门课程的助课、试讲、授课考察,并经过师德师风考察,全部合格后方能获得本科教学主讲教师资格证书。新上岗教师指:

(一)初任教学岗位的教师;

(二)从外单位调入我校,具有讲师及以下职称且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

(三)非教学岗位转任教学岗位的教师。

第二章 培训与助课

第四条 新上岗教师须参加由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组织的培训,且不少于30学时。教学培训主要包括教学实训、教学讲座、教学反思及教学研讨等。

第五条 新上岗教师应承担不少于一门本科课程的助课任务。所助课程原则上应为新上岗教师拟主讲的课程。助课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一)旁听指导教师的课堂教学不少于15学时,了解教学管理和运行的规章制度,熟悉教学大纲、教材及各个教学环节。

(二)积极参与指导教师负责的课程建设、教改教研等工作;积极参加校、院开展的教学研讨活动。

第六条 学院应为新上岗教师配备指导教师。指导教师由学院教学委员会提名推荐或教师本人自荐、学院聘任,并报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备案。指导教师主要工作内容为:

(一)充分发挥传、帮、带作用,关心新上岗教师的师德修养,培养新上岗教师树立优良的教态和教风。

(二)指导新上岗教师熟悉并基本掌握各教学环节及基本要求,掌握助课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重点及难点。

(三)在新上岗教师授课考察期,随堂听课3次以上且每次不低于1学时,做到课前检查备课情况,课堂做好记录,课后进行评议总结。

第七条 学院教学委员会对新上岗教师助课情况进行考核,给出助课是否合格的结论。考核不合格者,可延长助课工作期限或调整岗位。

第三章 试讲与考察

第八条 开课试讲

(一)新上岗教师向所在学院教学委员会申请试讲。试讲前应向学院提交拟讲授课程内容的教案(不少于3学时的不同教学内容)、多媒体课件及其他需准备的教学材料等。实验人员还需准备好拟开设课程的实验项目试做记录。

(二)试讲由所在学院教学委员会组织。试讲包括说课、现场教学演示和答辩三个环节,总时间不少于1小时。说课主要介绍课程基本情况、教学内容、教学设计、教学方法等,现场教学演示由评委组从试讲教师提交的教学内容抽选其中一堂课进行教学演示,说课和试讲结束后进行答辩。

(三)试讲评委要求不少于5人,负责对教师试讲进行集体评议,形成对试讲教师的书面意见并反馈本人。评价结论分合格和不合格两种,三分之二的评委认为合格后,方可给出试讲合格的结论。

(四)试讲不合格者,应允许再申请试讲。再申请试讲时间间隔不少于3个月;3次试讲不合格者,学校可调整其工作岗位和职称,解聘或转入非教学岗位。

第九条 授课考察

(一)教师试讲合格后,可承担本科课程讲授任务,首轮授课为授课考察期。教师填写《湖南师范大学新上岗教师开课审批表》,经所在学院审批,在拟开课学期的前一学期期末上报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备案。

(二)在授课考察期,学院教学委员会安排专家23人进行随堂跟踪听课指导,每位专家听课次数不少于2次。

(三)授课全部结束后,教师向学院提交承担课程的教学日历、全部的教案、多媒体课件等相关教学资料及教学成果材料。学院教学委员会根据指导教师意见、专家听课评价、学生评教结果及教师提交的教学材料等予以评议,给出授课考察是否合格的结论。

(四)2次未通过授课考察的教师,学校可调整其工作岗位和职称,解聘或转入非教学岗位。

第四章 师德师风考察

第十条 教师应以立德树人为己任,遵守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志成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

第十一条 教师应具有从教意愿,认同教师工作的意义和专业性,具有积极的情感、端正的态度、正确的价值观。具有人文底蕴和科学精神,尊重学生人格,富有爱心、责任心、事业心,工作细心、耐心,做学生锤炼品格、学习知识、创新思维、奉献祖国的引路人。

第十二条 教师应不断提升自我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涵养,遵守教师职业行为规范,无负面教学行为,不触碰师德红线。

第十三条 学院应将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摆在首要位置。由学院教学委员会对新上岗教师的师德师风予以考察,给出师德师风考察是否合格的结论。

第十四条 新上岗教师触碰师德红线、发生负面教学行为的,学校将依据相关文件规定给予当事人严肃处理。

第五章 资格认定、预警及退出

第十五条 资格认定

(一)教学培训合格、助课合格、试讲合格、授课考察合格、师德师风考察合格并已获得教师资格证的新上岗教师,经学校审核签署意见后,可颁发“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教学主讲教师资格证书”。

(二)在两年内未取得“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教学主讲教师资格证书”的新上岗教师,应解聘或转入非教学岗位。

(三)取得“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教学主讲教师资格证书”的教师,每五年根据其教学评价、教学培训考核等情况予以核查,核查合格的继续认定其具备主讲教师资格。

第十六条 预警及退出

(一)学生或教学督导对教师(含新上岗教师和已获得主讲教师资格的教师)教学效果不满意、反映问题较多,学院应认真听取各方意见,并通过学生座谈会、专家听课会诊等有效措施,对该教师进行指导帮助。

(二)师德师风或教学工作存在严重问题的,应暂停该教师的授课资格,并及时更换课程的授课教师。

(三)对于暂停授课资格的教师,学校可根据其问题的严重程度,要求其参加培训以提高教学水平或撤销其主讲教师资格。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学校同时撤销其主讲教师资格,且不能重新取得主讲教师资格。

(五)凡被撤销主讲教师资格的教师,学校可调整其工作岗位和职称,解聘或转入非教学岗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11日起开始执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湖南师范大学

2018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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