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发布日期:2021-05-0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一流本科教育为目标,建立健全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充分发挥教学督导在规范教学活动、培养教师队伍、促进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学督导工作是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学督导的主要任务是对学校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进行检查、监督、评估和指导等,为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现状和发展提供咨询和建议。
第三条 教学督导工作贯彻“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和“督导结合,重在提高”的原则。
第二章 组成与聘任
第四条 学校教学督导组织由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和学院教学督导小组两级督导构成。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可成立专项督导工作小组。
第五条 教学督导委员由学校、附属单位及行业的专家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六条 教学督导委员应思想素质高,具备丰富的教学经验和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熟悉高等教育教学规律,热心教育教学事业,具有高级职称,年龄在68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第七条 校教学督导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成员由学院推荐,学校认定和聘请。学院教学督导小组原则上不少于三人,由学院聘任,设组长一名。校内教学督导委员可以兼任相关学院教学督导,但不得担任组长。
第八条 校教学督导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为三年,因工作需要,可以连聘连任;学院教学督导小组成员聘期参照校教学督导委员聘期执行;教学督导委员在受聘期因身体等原因连续二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工作,或不能履行职责者,终止其聘任。
第九条 教务处(评建办)为校教学督导委员会联系单位,负责协助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各学院教务办为所在学院教学督导小组联系单位。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校教学督导委员的主要职责:
1.随机听课:深入开展听课评课,对教师的政治素质、师德师风、教学水平、育人效果等方面进行全面督查,及时发现并反馈课堂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帮助教师提高教学育人水平,提升课堂教学效果。
2.常规检查:开展各项教学督查,包括教学秩序和考试秩序巡视,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 试卷、毕业论文(设计)及各类教学档案的督查、检查等。
3.专项督查:对学校本科教学工作中存在的相对突出或学生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进行专项督查。
4.专题调研:围绕学校本科教育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开展专项调研,为学校决策提供依据。
5.指导学院教学督导小组开展工作。
6.完成学校委托的其他教学督导工作。
第十一条 学院教学督导小组成员的主要职责由学院根据本院实际情况制定。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实行分管教学副校长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学院教学督导小组实行教学副院长(副主任)领导下的组长负责制。
第十三条 教学督导组织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2次会议,做到有计划、有部署、有研讨、有总结。
第十四条 教学督导委员应完成学校、学院布置的基本任务,在开展督查工作时,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并认真做好书面记录,确保每项工作有案可查,每个结论有据可依。
第十五条 教学督导组织应根据督查情况,及时向督查对象进行反馈,并向学校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对课堂教学中出现不利于学生思想引导等重大问题,需在第一时间上报学校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五章 工作待遇
第十六条 学校和学院应根据教学督导所承担的工作量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给予一定的报酬。校教学督导委员的报酬由学校发放;学院教学督导的报酬形式及标准由各学院自定并自行解决。兼任学院教学督导的校教学督导委员,享受学院教学督导同等待遇。
第十七条 学校和学院应保证教学督导委员相对独立地开展工作,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八条 学校各相关单位、广大师生应积极配合和支持教学督导开展工作,接受督导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核实、积极改进并及时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单位或个人如对督导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有异议,可在收到意见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教务处(评建办)提出复核申请,由教务处(评建办)组织复核。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校评建办)负责解释。原《湖南师范大学教学督导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湖南师范大学
2018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