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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实施暂行办法


来源: 发布日期:2022-10-18 阅读次数:

来源:校行发教务字〔200030号 发布日期:2000-09-14

第一条 奖励工作的目的

教学成果奖授予在我校高等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主要目的是: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学校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进一步确立教学工作在我校的中心地位。

(二)调动全体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不断总结、推广、实践优秀教学成果,推动我校教学改革走向深入。

(三)充分肯定教职工的教学成果,建立健全完善科学的教学评价制度。

第二条 奖励的范围和重点

(一)范围

奖励的范围是,在我校全日制研究生、本科、专科教育以及成人高等教育中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教学改革、教学建设等方面取得的,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新颖、实用特点,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学成果,包括:

1. 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要求,在转变教育思想,优化培养方案,改革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实验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综合提高,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2. 根据教育目的和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加强专业(学科)、教师队伍、教材、实验、实习基地、学风建设和现代教育技术应用,促进产学研相结合与各种合作办学,开展评估,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3. 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显著提高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二)重点

奖励工作的重点是在改革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教学成果。

在同等水平时,对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教学工作的教师取得的教学成果优先考虑。

在同等水平时,对承担省、校重点课建设的个人或集体优先考虑。

第三条 教学成果奖申报条件

(一)申报教学成果奖的基本条件

1. 坚持 四项 基本原则,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为人师表。

2. 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3. 经过两年以上(含两年)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实践检验时间应从正式实施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制定方案的时间。

4. 直接承担高等教育教学工作(含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和教学辅助工作,下同),有连续三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经验、符合教学成果奖励范围的个人或集体。

(二)符合本条(一)款规定,达到以下标准的教学成果可申报国 级教学成果奖。

特等奖:国内首创,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特殊贡献的。

一等奖: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迈出重大步伐,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取得重大的人才培养效益。

二等奖: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较大的人才培养效益的。

国家级奖励的项目都应在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刊物上公开发表的高水平的科学总结、论文,公开出版的著作、教材。

(三)符合本条(一)款规定,达到以下标准的教学成果,可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

特等奖: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在理论上有重大创新,实践上取得显著成效,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特殊贡献。

一等奖:在省内处于领先水平,在理论上有较大突破,实践上取得明显的成效,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重大作用。

二等奖:在省内处于先进水平,在理论上有创新,在实践中取得明显的成效,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较大的作用。

省级奖励项目须有省级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报刊发表的论文、科学总结,公开出版的著作、教材。

(四)符合本条(一)款规定,教学成果达到校内先进水平,受到校内肯定(受奖励、交流经验等)并有相应的总结或论文,可申报校教学优秀成果奖。

(五)集体完成的成果,由成果的主要完成人申请。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一般不超过5人。

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指导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单位(院、部、处、系),并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的全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单位,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一般不超过3个。

第四条 成果的申报、评审和审批

(一)学校教学委员会,负责评审校级受奖项目,负责省级成果奖的推荐工作。评审工作办公室设教务处教研科。

评审的日常工作及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由教务处组织进行。

(二)成果奖项评选程序为:本人申请,系、院(部、处)推荐,校教学委员会评审推荐,学校审核批准校级奖和向省教育厅推荐申报省级奖。

校教学委员会通过审阅申报材料、著作、教材、论文和总结,调查同行和学生反映等,采取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每个预评的优秀教学成果进行全面、科学的评价。

校级教学成果奖由教学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二等奖须有参加投票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一等奖从二等奖中产生,并须有参加投票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特等奖从一等奖中产生,并须有参加投票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评审结果张榜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布的教学成果权属和结果可持有异议。须在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10日内向校评审工作办公室提出,异议由评审工作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异议期结束,学校才向省级教育厅推荐申报我校省级或国家级教学优秀成果奖,或将异议向省教育厅如实反映。

第五条  奖励办法

(一)教学成果奖评审每四年进行一次,在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统一安排的时间内进行。

(二)奖励数额

校级教学成果每届奖励特等奖2项,奖金0.8万元;一等奖10项,奖金0.5万元;二等奖20项,奖金0.4万元;三等奖项数根据申报情况待定,奖金0.3万元。其中向省、国家推荐的教学成果项目主要从获校级奖的项目中产生。

学校对获奖人员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办法,召开颁奖大会,发给证书和奖金,获得校级同时又获得省级、国家级奖,按校内津贴方案关于贡献津贴标准发放奖金。获奖材料记入个人档案,作为职称评定、晋级增薪的重要依据。

(三)本实施暂行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 年九月八日

上一条:湖南师范大学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下一条:湖南师范大学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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