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校行发教务字〔2005〕119号 发布日期:2005-06-14
课堂教学质量是学校整个教育教学质量的核心环节。学校各级党政领导应当亲自抓教学质量,学校教学管理干部应当经常深入课堂了解教学工作的实际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敦促教师不断改进教学,提高授课水平。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颁布的《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1]4号)以及湖南省教育厅颁布的《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教学工作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意见》(湘教高字[2001]9号),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湖南师范大学教学管理干部听课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听课人员
1.校领导
承当听课任务的校领导包括:党委书记、校长、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副书记)。
2.职能部门的教学管理干部
承当听课任务的职能部门的教学管理干部包括:教务处处长、副处长、教务处全体教学管理干部、人事处分管师资工作的处长、师资科全体干部、学生工作处主要负责人。
3.院(部)、系领导
承当听课任务的院(部)、系领导包括:院(部)党委书记、院长(部主任)、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副主任)、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系主任、教研室主任。
4.院(部)教学管理干部
承当听课任务的院(部)教学管理干部包括:院(部)教务办全体教学管理干部、学工办全体学生工作干部。
二、听课类型
1.针对性听课:为了解某门课程或某位教师的授课水平而有目的的听课。
2.检查性听课:配合教学检查安排的听课。
3.观摩性听课:在学校或院(部)开展的各类课堂教学竞赛、观摩活动中安排的听课。
三、听课要求
1.各级党政领导、教学管理干部要把听课作为教学管理的常规性工作列入工作日程。听课人员必须提高认识,端正态度,积极认真地做好听课工作。
2.听课人员根据各自的工作情况,参照课程表自行安排。除观摩性听课外,听课前一律不通知任课教师。
3.课前听课人员应当拟定好相关听课计划,听课时应当在《湖南师范大学听课本》上作好详细的听课记录,课后应当认真填写《湖南师范大学教师课堂教学质量教学管理人员评价表》并及时与任课教师或任课教师所在单位提出建议和意见,听取他们对学校教学工作的意见,了解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4.每学期听课应达到的最少课时:
校党委书记、校长、院(部)党委书记、院长(部主任)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次;
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副书记)、院(部)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副主任)、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系主任、教研室主任每学期听课不少于5次;
教务处处长、副处长、人事处分管师资工作的处长、学生工作处主要负责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5次。
教务处全体教学管理干部、人事处师资科全体干部、教务办全体教学管理干部、学工办全体学生工作干部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次。
四、听课管理
1.《湖南师范大学听课本》、《湖南师范大学教师课堂教学质量教学管理人员评价表》由教务统一印发。每学期末停课考试前,《听课本》、《评价表》由教务处统一收集、分析、汇总,听课情况由教务处向全校公布。
2.教学管理干部听课情况将列为年度工作考核内容,未能完成听课任务的人员在年度工作考核中不能被评为优秀。
本制度从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2006年5月12日